判定:超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驾其不构成风险驾驭罪

判定:超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驾其不构成风险驾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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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p>

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规则为风险驾驭罪以来,取得了杰出的实践作用。但一起风险驾驭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含糊地带,如醉酒驾驭超越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风险驾驭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驭仍是超支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日子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支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现已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p>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驭超支电动车的行为,法院多将超支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适用风险驾驭罪。当今天共享的案子,法院严厉坚持罪刑法定准则,对醉驾超支电动车行为未认定为风险驾驭罪。<\/p>

首要的无罪理由是:<\/p>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榜首款的规则,“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二)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榜首条第二款规则:“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关于“机动车”的意义,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驾驭的二轮电动车是超支车,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则超支车归于机动车。<\/strong><\/p>

2. 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支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办理,在此情况下,大众普遍认为超支车不归于机动车,醉酒驾驭超支车的行为人不具有风险驾驭机动车的违法性知道。<\/strong><\/p>

因而,虽然醉酒驾驭超支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则超支车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驭超支车的行为以风险驾驭罪科罪处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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